物业管理案例分析2谢谢了,大神帮忙啊

2022-08-02 社会 69阅读
王先生的做法不正确。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本条明确说明: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可以判断房屋交付业主之后,物业服务费由物业买受人承担。
可以搜索当地省厅有关物业管理条例,比如《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交付买受人之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物业交付买受人之日起,物业服务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或《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费用从物业交付买受人之日起按月收取。业主自愿预缴的除外。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已竣工未出售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开发建设单位售房时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的,减免部分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物业已交付买受人,但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配套设备设施尚未完备或未交付使用的,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适当下浮。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浮动办法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与下浮后实际收费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这个办法里面第十六条说,配套设施设备未完备的物业服务收费适当下浮,上述你所说的两年前购买未入住,而物业公司只要求补交一年,等于已经减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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