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后人发生争执,小明、小超即用身边的水泥片打小强,证明该顶楼有水泥片,物业管理公司日常在巡查的过程中,发现水泥片在楼顶,是存在小孩嬉戏打闹的隐患的,物业公司未能及时清理导致第三者人身受到损失,应该承担责任,其责任的大小,应取决于《物业管理协议》
其次,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