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一)某市政府的"不予受理决定"的错误"不予受理决定"是我国《行政复议法》第17条所明确规定的,设置该条的目的在于排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复议申请,以免复议机关事事复议,不堪重负。《行政复议法》第6条、7条、8条规定了行政复议范围,该法第7条明确规定:"公民、法饥激伍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可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铅祥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但本案中某市政府在《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中却认为《通知》是抽象行为,按照〈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这种断章取义,任意曲解法律条文的行为,不知是烂或法律知识的缺乏,还是恶意的误解。本案中无论将《通知》行为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均不能绝对的得出其非属行政复议范围的结论,某市政府这种武断的复议决定是不足取的,也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