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公安局是被告。
因为它变更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乙是对变更后的裁决不服。
(2)县公安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和市公安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均享有管辖权。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与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如果题目是:“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那么,答案是:
可以,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除列举了八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外,还有一条兜底性的条款“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此案件不属于不可诉行为,具有可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