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
从2011年10月1日起,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54元,另每月享受门诊医疗补助25元。
2、申报材料
(1)本人申请书;
(2)退伍军人证、身份证、户口簿;
(3)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4)盖有地方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5)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证明。(能够证明申请人的身份,是否仍然患病、生活是否困难)
扩展资料
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原则上年满45周岁(精神病、长期卧床不起等除外);
2、农村户籍和无工作单位城镇户籍的退伍军人
3、有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结论;
4、服役期间所患疾病导致部分能力损失,明显影响本人生产生活;
5、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退伍军人。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