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安徽省一个地方的政策,而是全国性的政策,对于提问者的意愿“安徽对退役士兵患病评残条件?79年入伍部队患病(轻型)地方专家鉴定,符合带病回乡,现申请评残”如果已经是不可能达成的,回答和理由如下:
一、全国对于现役、退役军人的评定残疾军人的标准(条件),是《军人残疾评定标准》
(现行的是民发〔2011〕218号修改版)。
二、依据国务院、军委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也就是说因战、因公军人的可以在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因病的退役军人也只有精神疾患者才有可能评定残疾军人。
三、所有的现役残疾军人评定均有部队系统医院负责的、而退役军人的评定是依据户籍地县市区级民政部门的指定,在民政部门下属的荣誉军人医院、疗养院进行的,并不是地方三等(最高等级医保医院)可以评定的。
四、带病回乡军人的认定是依据《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第一条规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另外对于79年入伍的战士而言,依据已经失效的《兵役法》服役期为三年,就算你超期服役的,也不可能当兵到2000年的,所以在《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发布以前,我们解放军是不存在评定为“带病回乡军人”的;退役后除了精神疾患以外,没有评定因病残疾军人的,也就不存在认定不够《军人残疾评定标准》最轻条款,而认定带病回乡军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