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年曾经是对越自卫还击战一员的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对战友说:我们国家对农村参战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岗位的并没有最新政策的!
如果你是1979年到1989年的参战军人,执行的就是1958年3月17日发布实施《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1987年12月12日发布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不管是拿一个法规,其对于农村入伍的参战军人实行的是:
1、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2、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如果你就是2012年后退役的参战军人,依据现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已经不分农村、城镇兵源了)第二十九条规定: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