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法院管辖”这是《民事诉讼若干意见》的第12条,怎么解读这条?

2022-03-19 社会 92阅读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为问题整句法条,前面的不说:这里是如果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就由原告起诉时被告的居住地法院管辖!

此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所以管辖原则没有变,为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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