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户籍所住地视为住所,对不对?为什么?

2020-10-28 社会 202阅读

不对,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应当是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原因是: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五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 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扩展资料:

"经常居住地”设定目的有两个:一是便于当事人应诉,二是便于人民法院审理。

在民事诉讼中,住所地是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之一。“经常居住地”作为管辖的一个重要的概念,是确定住所地的标准之一。由于“经常居住地”这一概念在审判实务中的运用甚为频繁,其认定与解释的标准也必须要相对明确。

趋于法律适用标准统一的目标,只有将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时间段从“起诉时”这个时点起算,才能体现“经常居住地”立法之本意。《民诉法解释》第四条对经常居住地的界定便于司法实践操作,有利于司法高效的实现。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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