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对,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应当是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原因是: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五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 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扩展资料:
"经常居住地”设定目的有两个:一是便于当事人应诉,二是便于人民法院审理。
在民事诉讼中,住所地是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之一。“经常居住地”作为管辖的一个重要的概念,是确定住所地的标准之一。由于“经常居住地”这一概念在审判实务中的运用甚为频繁,其认定与解释的标准也必须要相对明确。
趋于法律适用标准统一的目标,只有将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时间段从“起诉时”这个时点起算,才能体现“经常居住地”立法之本意。《民诉法解释》第四条对经常居住地的界定便于司法实践操作,有利于司法高效的实现。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