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居住地可用以下证件凭证出示证明
居住证明和暂住证。暂住证的开具机关是基层派出所,而居住证明的开具机关一般为居委会、小区物业、村委会、街道办等基层组织,都是对于流动人口实际居住情况比较掌握的单位,所以这两种材料也是最为认可的证明材料。
除前述基层组织外,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也有由工作单位(住单位宿舍)、学校(住学校宿舍)等单位开具居住证明的情况。
暂住证是我国特定时期对于流动人口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暂住证能够表明持证人在某一地区居住,一般有效期为一年,所以若是证明经常居住地一般需要提交时间连续的两份暂住证。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