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规定了残缺人民币兑换的两个基本情况:
一是,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是,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人民币被撕破可以去银行兑换,根据撕破的情况可以全额兑换、半额兑换或者不予兑换。
一、全额兑换的情况:
1.破损极微,其余留部分在3/4以上的;
2.虽破裂,但片片都能吻合的;
3.污损熏焦,但签章号码文字花纹等都可辨认的。
二、半额兑换的情况:
破损券余留部分在1/2以上,而不够3/4的。
三、不予兑换的情况:
1.火熏水浸、油渍、涂染券,经辨别不能辨认真伪的;
2.余留部分不够1/2的;
3.拼凑成张不能吻合的;
4.破损不通用的钞券如样本券、作废券等。
破损钞票的破损情形虽适合第一、第二规定但是故意损坏嫌疑者,银行将不予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