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破损可以旧换新 银行公布新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五种表面损伤的人民币不宜在市场上流通。1998年起实行的《损伤人民币挑剔标准》和2001年起实行的《“七成新”纸币的基本标准》同时废止。按照新标准,下列人民币不宜流通:
■纸币票面缺少面积在20平方毫米以上。
■纸币票面裂口2处以上,长度每处超过5毫米;裂口1处,长度超过10毫米。
■纸币票面存在纸质较绵软,起皱较明显,脱色、变色、变形,不能保持其票面防伪功能等情形之一。
■纸币票面污渍、涂写字迹面积超过2平方厘米;或不超过2平方厘米,但遮盖了防伪特征之一。
■硬币有穿孔、裂口、变形、磨损、氧化,以及文字、面额数字、图案模糊不清等情形之一。
损伤人民币持有者可就近在商业银行以旧换新。
破损人民币咋兑换
一、全额兑换:
1.破损极微,其余留部分在3/4以上的;2.虽破裂,但片片都能吻合的;3.污损熏焦,但签章号码文字花纹等都可辨认的。
二、半额兑换:
破损券余留部分在1/2以上,而不够3/4的。
三、不予兑换:
1.火熏水浸、油渍、涂染券,经辨别不能辨认真伪的;2.余留部分不够1/2的;3.拼凑成张不能吻合的;4.破损不通用的钞券如样本券、作废券等。
钞票的破损情形虽适合第一、第二规定但是有故意损坏嫌疑者,银行将不予兑换。为避免日后发生纠纷,银行要求:凡兑换有特殊情况的破损券,如遭火灾、水灾等致破损的,除应请当地司法机关出具证明外,还要填写“破损券兑换申请书”,所兑换的金额也要持券人亲自签章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