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七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根据这个规定,“公开、公平、公正”是农村土地承包中应当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违反了这一基本原则,农民的承包土地的权益就会受到侵犯,可能会失去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本来目的。
在进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中,“公开”是在指以下几个方面:(一)进行承包活动的信息要公开。在按照规定进行土地承包时,发包方应当及时公布土地承包的有关信息,让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其他承包人知晓土地承包的基本情况。公开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如可以采取张贴公告、有线广播或者召开村民会议。公开有关承包活动的有关信息包括:向村民宣传、介绍有关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和中央文件,让村民了解进行土地承包的基本精神等;公布拟发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等。公开有关信息要做到透明、及时、准确。(二)进行承包的程序要公开。在进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程序的公开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1.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2.由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承包方案并向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3.依法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三)承包方案和承包结果公开。承包方案经过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应当及时公布,同时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确定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的土地的具体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等。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证或者林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所谓“公平”主要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享有、行使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在确定承包方案时,应当民主协商,公平合理地确定发包方、承包方权利义务。尤其是发包方不得滥用权力,承包合同中不得对承包方的权利进行不合理的限制、干涉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通过承包合同给承包者增加不合理的负担。“公平”还有一层含义就是,在土地承包过程中,还要注意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所谓“公正”主要是指在承包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同等地对待每一个承包人,不得暗箱操作,也不得厚此薄彼,亲亲疏疏。如在确定承包方案时,首先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然后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对承包方来说,应当以正当的手段参加承包活动,不得通过行贿或者亲属关系,来获得有利的承包条件。
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公开主要是指发包方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公开有关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位置、面积、对承包者的基本要求等信息。通过公开评标、拍卖和协商等方式确定承包者,并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确定承包者的,发包方应当及时通知承包者。公平主要指发包方和承包方法律地位平等,双方应当通过协商一致,公平合理地确定承包期、承包费以及其他权利义务,一方不得将其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公正是指对发包方来说,就是要严格按照公开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如在招标中,应当同等地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不得厚此薄彼,亲亲疏疏。对投标方来说,应当以正当的手段参加投标竞争,不得串通投标,不得有向发包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给予其他好处等来获得承包土地或者其他有利的承包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