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如何保护土地资源?

2020-05-15 时事 96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大家都知道,土地是人类可利用的一切自然资源中最基本、最宝贵的资源,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地,只有它的存在人类才有立足之地,人类凭借着土地栖息繁衍;在人类生活中,土地是人类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为人类提供食物和其他生活资料的重要源泉。在我国,人口多,土地少,特别是耕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国土总面积约960万平方公里,约占世界陆地面积的十五分之一,居世界第三位。但由于人口多,人均占有国土面积不到世界人均占有量的三分之一。而在我国国土总面积中,不能或者难以利用的沙漠、冰川、戈壁、石山和高寒荒漠又占去相当大一部分。我国的耕地资源还存在着以下几个突出的问题:一是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少。目前,我国耕地的统计数约为14亿多亩,按统计数计算,我国人均耕地1亩多一点,不及世界人均耕地3亩多的三分之一。二是耕地总体质量差,生产水平低。耕地中有灌溉设施的不到40%,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差。三是耕地退化严重。由于我国许多耕地处于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受荒漠化影响,这些地区40%的耕地存在不同程度的退化。全国有30%左右的耕地不同程度的受水土流失的危害。四是耕地后备资源匮乏。我国耕地后备资源大约还有近2亿亩,但大多为质量差、开发难度大的土地。每年因各项建设占用、农业结构调整以及灾毁等造成耕地不断减少。与此同时,我国的人口却还在不断增长。在现阶段粮食生产技术水平没有重大突破的情况下,人增地减的趋势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和严峻挑战。因此,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关系国计民生、关系国家发展全局和中华民族生存安危的大事,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还要看到,合理开发土地,保护土地资源也是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当前,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选择。土地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它的存在是非人力所能创造的,土地本身的不可移动性、地域性、整体性、有限性是固有的,人类对它的依赖和永续利用程度的增加也是不可逆转的。因此,强化土地管理,保证对土地的永续利用,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是土地承包中应当特别重视的一个问题。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要求: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一)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二)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征用基本农田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无权批准征用基本农田。(三)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四)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增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为保护土地资源,农村土地承包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作为土地承包的当事人,发包方应当:(一)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如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如果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二)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三)切实履行承包合同,调动承包方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的积极性。如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或者发包方收回承包地时,发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发包方应当给予补偿。

承包方应当:(一)按照承包合同中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承包土地的目的就是从事种植等农业生产,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将其用于非农业建设。如禁止在耕地上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从保护耕地的角度,承包方不得占有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处罚。(二)增加土地的投入,禁止掠夺性开发。承包方应当合理地增肥地力,这样一方面提高土地生产力,发挥土地最大效益,从而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增加自己的收入;另一方面,提高了土地质量,保证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造福子孙后代。(三)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如为了片面追求短期内的生产效益,有的承包方在承包地上大量施用化肥和农药,结果导致土壤污染,生产能力下降。也有的擅自改变农用地的用途,如在耕地上建房、建窑等建筑物,对耕地造成难以恢复的损害。承包方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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