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上的承包期限到期后如何续约

2020-04-26 时事 159阅读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乃证权证书,是用来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林地承包期限为30至70年,期限届满的,可以继续承包;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剩余的期限。

一、土地承包到期后,可以和村委协商,重新签订承包协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

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三、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含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一种物权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据实记载于登记薄,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依法赋予农民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2、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

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

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薄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原则要求

①保持稳定。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以已经推行农村土地互换并块,户均“一块田”的农户承包地块,按实际测量面积确权登记颁证。

②依法规范。严格按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确权登记颁证。

③民主协商。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充分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确权登记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④县级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落实,县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全程参与并负责业务指导,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证书,经费保障纳入财政预算。

4、关于“机动地”的确权登记问题

农村二轮土地承包时,村、组预留的“机动地”,已按法定程序公开发包的,按照承包户主登记,不确权,合同期满后,依法收回;未发包的,登记为集体土地。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政策界限

①严禁改变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要在保持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进行,严禁推倒重来,另起炉灶。

②严禁强行推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要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不得强行推动。

③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对符合《土地承包法》规定条件进行承包地调整的,按法律规定办理后,报乡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④严禁将确权登记实际测量后多出原承包地的面积收归村民小组集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⑤严禁暗箱操作或采取欺骗手段将村或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登记到个人头上。农户承包地实测面积经公示后,要据实登记。

⑥严禁借机增加农民负担。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借机加重农民和村级组织负担。

⑦确权登记颁证实测面积不与按二轮土地承包面积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挂钩,不与农民承担费用、劳务标准挂钩。

⑧对二轮土地承包地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不规范问题,要依法予以纠正;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妥善解决,再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⑨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争议纠纷问题,要发挥基层干群的智慧,积极探索的有效解决办法和途径,不能立即解决的,暂缓登记。

6、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主要步骤

一是成立确权登记工作组织,二是制订操作方案,三是组织实施,四是检查验收,五是做好工作总结。具体实施要按照成立组织、开展培训、宣传动员、农户申请、收集信息、实地测量、绘制图件、确认公示、录入信息、审核颁证、建立数据库、材料归档等程序进行。

7、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争议问题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存在争议的,乡、村要依法进行调处,先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再进行确权登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承包地“四至”界限不清的,要及时调解纠纷,依法进行明确;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土地整治后实行规模经营等原因,导致原承包地“四至”界限被打乱的,在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可采取“确地、确股”或以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面积按比例分摊等方法确权到农户,暂不确定承包地的“四至”和边界;对以转包、

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约定。

8、关于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后,要建立正常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制度。因下列情况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更的,需经村级、乡镇审核,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一是承包地被征收、

占用导致地块、面积发生变化的;二是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三是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四是承包农户灭失的;五是承包地被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六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的情况。

9、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中的权属关系确认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由二轮承包户主申请。对原户主死亡的,按配偶、子女顺序确定申请人;承包农户已分家另立户主,承包地经营权未分割的,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承包经营权已分割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和认可的,按现实确认户主,并按各方认同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

10、关于互换、转让承包地的确权登记颁证问题

对二轮土地承包后农户之间自愿进行承包地互换、转让的,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纠纷,按现占有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

对跨村民小组的承包地互换,双方村民小组经民主讨论同意互换的,按互换后的承包关系确权登记。双方或一方村民小组不同意互换的,仍按互换前的承包关系登记。

11、关于菜园地、宅基找补等零星地块是否确权登记颁证问题

如果二轮土地承包中列入计税面积,应进行确权登记;如果不在二轮承包面积中,可暂不确权,以村民组为单位登记为集体土地。

12、关于农户开垦荒地及村庄内外闲置土地的确权登记问题

对农户开垦的荒地以及未纳入二轮土地承包现由农民耕种土地,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未依法进行发包的,登记为集体土地;已经发包的,可按现承包关系确权登记,但没纳入二轮土地承包计税面积的,不与农户补贴政策挂钩。

13、关于退耕还林土地的确权登记问题

农户承包地按相关规定已经退耕还林的,应按林地承包相关规定申请颁发林权证,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其面积应从原承包地面积中扣除,并进行变更登记。

14、关于进城落户农民的承包地确权登记问题

农民进城落户后,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被收回的承包地,并经合法程序由其他农户承包耕种的,按现承包关系确权登记,没有发包的登记为集体土地;对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被收回的承包地,

现已发包给其他农户耕种,农民要求返还其承包地的,应依法明确原户主的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对在小城镇落户、仍保留承包土地的,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进行确权登记。

扩展资料:

1、关于抛荒后被转包土地的确权问题

在农村税费改革前的二轮承包期内,有的农户为不承担税费,主动放弃承包土地,导致土地荒芜,后由村委会收回对外发包或承包给其他农户;有的农户将承包地自行交给他人耕种,但是二轮承包合同并未调整,目前双方都要求确权登记颁证。

对原承包户二轮承包期内土地抛荒后由集体收回并重新发包的土地,二轮承包合同未变更的,在协商处理好后期承包人承担的税费负担后,

对原承包户予以确权;二轮承包合同已变更的先按现状登记,无争议的确权到集体,有争议的暂缓确权;对个人口头协议转包的土地,原则上确权到原二轮承包农户,对已变更关系有书面协议的,按现状登记,无争议后再确权。

2、关于村、组对承包耕地自行小调整的确权问题

在二轮承包期间,有一部分村、组按照自定的村规民约,村或村民小组对承包耕地实行一年一调或者三至五年一调的小调整,农户实际承包面积与二轮承包合同面积不相符。

按照尊重民户意愿,尊重现状的原则,村民组内对小调整后的土地没有矛盾的,依据现状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存在矛盾并且没有协商处理好的,暂且搁置,不予确权登记颁证。

3、关于被征收和挖压占用土地的确权问题

二轮承包期间,由于农村道路、水利兴修、绿化等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或兴办企业占用农户承包地,过去多数是无偿或低标准补偿,土地一直没有调整或调整不到位的农户,现在要求按原承包合同面积确权。

对于已办理征用手续,变为建设用地的,通过村民组内部充分协商调整土地或采用货币化补偿两种方法加以解决;对村内修路、挖塘等公益性事业占用农户承包地的,所占用地的村委会有承诺要调整的,按受益面积分布均摊或货币化均摊,已补偿或已处理到位的,不再确权。

对没有变更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原承包关系登记确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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