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应原岗位的,应当调整工作岗位,工资实行同工同酬。对于工伤的补偿,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其所在省市的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
(2015年3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
七、劳动者工伤后,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用人单位应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章致伤,并给其造成严重损失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在被安排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