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社会团体一定要到民政部登记注册么?

2020-06-08 时事 215阅读

只说应当没说一定,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

2016年8月1日,民政部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以上字样。

扩展资料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发布施行的条例。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2016修改版)【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1998版)】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2016修改版新增此款)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 有固定的住所;

(四)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_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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