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拿到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后 怎么办理其他证件

2020-06-12 财经 203阅读
完成筹备的社团,应向人事司提交登记申请书、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会议既要及其他证明材料,经人事司审查同意、主管部领导批准后,由人事司向民政部发函申请注册登记。
经民政部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后,社团可依法开展活动。
完成登记注册的社团,应及时填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并报人事司审核盖章,到民政部办理相关手续。
社团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办理发票,开立银行账户。刻制印章、办理发票需人事司审批通过后报民政部办理。
社团正式建立后,人事司需及时将社团纳入管理序列、确定具体管理方式,并下发通知。
社团完成申请手续后,持人事司批复及其它相关材料向民政部申请注册登记。准予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未经登记前,社团不得以拟设分支(代表)机构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事司不予受理:
(一)拟设分支机构与已设分支机构名称相似或存在包含与被包含关系的;
(二)拟设分支机构与已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
(三)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四)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又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
(五)拟设分支(代表)机构业务与社团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六)拟设分支(代表)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社团设定的活动区域的;
(七)相关社团、职能司局出具不同意见的;
(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的。
社团可以凭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社团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刻制印章,但需经人事司批准。
分支机构因特殊需要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由社团报人事司、财务司批准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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