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可以签字,同时在旁边注明:本人不认可工资的计算方式,保留向劳动部门申诉的权利。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5条,单位没有向你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未按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你的维权方式:可以打12333向劳动监察投诉,或通过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这是免费的) 3/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辞退你,应该额外支付你一个月工资;另外,你在单位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按照第46条第3款和第47条的规定,应该再支付你1个月的经济补偿,合计应该支付2个月工资共4000元作为经济补偿。
4/按照第82条,单位从1月份起没有和你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双倍的工资。是从新劳动合同法生效的08年1月开始计算,合计4个多月(5月份按照实际工作日期计算),应该补:2000*4+5月份实际工资 5/单位没有给你买社会保险,按照相关规定,应该补缴,由劳动部门责令缴到社保帐户,你个人缴交的部分,你也要出。
如果想避免麻烦,可以把单位缴交的部分,按金额折算给你。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