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员工因过错导致用人单位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被依法刑事处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也就是说:公司财务被盗,员工如果出现以下情形,需要承担责任
1,履职员工具备保护公司财务的指责(如保安或特定的财务保管人员)
2,履职员工在履职期间,因个人原因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疏忽,导致公司财务严重受损
亦或者
履职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自行或内外勾结盗窃公司财务的
举个例子:如A某是某公司保安,负责夜间巡逻。但某日,A某当班期间,未经公司许可也没有向上级请假,擅自锁了门跑去和女友约会,结果当晚公司财物被盗。A某在履职期间,擅离职守,属于重大过错,导致单位财物重大损失的,单位除有权辞退A某外,还可以依照物权法,民事诉讼法等依法要求A某承担全部或部分财物损失(根据过错)。
或者说,A某利用当班之变,勾结外人跑到公司来盗窃,或者利用职务便利,勾结外人利用公司空当进行盗窃,那么A某就涉嫌盗窃罪,用人单位不但可以辞退,还可以要求A某及其团伙全额赔偿公司损失。
如果员工本身没有保管义务和责任,或已经尽到工作义务,没有故意行为的,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员工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