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 )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AD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通知》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被处罚的出票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