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空头支票,犯罪吗?
李某某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票据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权。所谓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对空头支票银行不予付款,该支票如同废纸一张。所谓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是指票据签发人在其签发的支票上加盖的与其预留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处的印鉴不一致的财务公章或者支票签发人的名章。支票上的印鉴与预留的印鉴不符,银行不预付款。所以上述行为是诈骗行为。 法律链接:《刑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