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突然离职对公司造成了损失,按照劳动法第37条和第90条规定可要求赔偿。具体怎么做呢?

2020-09-18 综合 103阅读

双方可以协商赔偿金额,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裁定赔偿金额。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如下:

(1)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2)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扩展资料

近日,历时4年之久的刘航等8人与新疆某化工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经过法院调解,刘航等8人向化工公司赔偿数10万元违约金。此案中,刘航等8人是违反了保密义务还是竞业限制约定成为案件焦点。

刘航等8人在化工公司从事技术工作,他们与化工公司分别签订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自离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组织和关联企业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为这些组织提供服务”。在“违约责任”中约定“乙方违反本协议,需支付甲方不少于10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违约金”。

2014年4月21日,刘航等8人与化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次月,8人到新疆某能源公司工作,该公司与化工公司生产同类产品。

得知此事后,化工公司以8人违反协议书的约定,向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定刘航等8人继续履行协议书,并向化工公司支付10万至15万元不等的违约金,返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期间收到的竞业补偿费。

刘航等8人不服仲裁裁决,向巴州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6月,法院驳回了刘航等8人的诉讼请求。8人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巴州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航等人不服二审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新疆自治区高院经过审查后,指令巴州中院再审此案。

刘航等8人始终认为,自己只是普通的操作工,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化工公司则称,该公司花巨资从国外引进了某化学产品的生产工艺,经公司的工程师反复实验,摸索出生产合格产品的数据及技术诀窍。这些数据及技术诀窍作为能为公司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一直未公开,对此,才让接触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及实行相关保密措施。

为了指导操作岗位上的员工开展工作,公司将上述数据及技术诀窍编入了公司的《操作规程》中,包括刘航等8人在内的操作工都学习了《操作规程》,掌握了适合新疆地区生产该产品的不同的参数指标和技术方法。刘航等8人掌握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巴州中院再审认为,根据协议书约定,刘航等8人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属于适用竞业限制约定条款的人员。刘航等8人和化工公司所签订的协议书属于双方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法院考虑到既要保护企业的技术秘密,又要顾及劳动者承担大额违约金的实际困难,给双方做了大量工作,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近日,刘航等8人分别向化工公司一次性支付5万元至7.5万元不等的违约金,退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人民网—八员工集体跳槽原单位起诉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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