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扩展资料
调整士官结构比例和服役时间 取消士官现行一至六期的划分,保留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次。调整士官服役时间,将初级士官由6年调整为4年,中级士官由8年调整为9年,高级士官由14年调整为15年。
调整士官结构比例,初级士官调整为占士官总数的50.1%,中级士官调整为46%,高级士官调整为3.9%。
调整专业编配比例,气象、测绘、侦察、通信、炮兵、雷达、电子对抗、陆航、油料、修理、专工、测量控制、测量发射、陆战、观通、航空、空降、战略导弹等主战专业士官编配比例提高10%以上;非专业技术班长部分编配为中级士官,士官队伍更趋稳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士官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