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后,应在15日内向用人单位注册或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办妥退工备案手续。
2、审核通过的:工作人员在“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内,做好退工登记备案的信息维护。
3、用人单位按国家和本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劳动者人事档案的转移工作。
4、用人单位在办理持有《劳动手册》的劳动者退工手续时,还应在《劳动手册》和《劳动力登记表》内做好相应的退工日期记载并盖章。《劳动手册》以及第三联退工证明交给被退劳动者本人。
用人单位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填写一式四联的“单位退工证明”,并盖章。其中,第一联由受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职介机构留存;第二联为退档凭证存入劳动者个人档案;第三联交被退工的劳动者本人;第四联由用人单位留存。
第一联证明由用人单位直接送达或快递、挂号邮寄至职业介绍所,职业介绍所收到该证明后,应及时在“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内,做好退工登记备案的信息记录。
在15日内携带《单位退工证明》到区社保中心办理单位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出手续。同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停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