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规定,办理了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回成都定点医院就医其医疗费不予报销,但突发疾病的除外,也就是急诊除外。
法条:《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成劳社办〔2008〕479号)
第十条 办理异地就医核准登记手续后,自生效之日起至注销之日期间,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即行中止,医疗费用不予报销。但因突发疾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急救或抢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抢救无效死亡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垫付后可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异地就医登记生效开始时间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核准登记当日,异地就医结束时间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核准注销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