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复印件并同时提资料参保人需留存的,应在办理申领前自行复印。
2.门诊医保费从正常连续参保缴费后第三个月起开始累计计算。
3.参保人在异地就医登记期间在核准选定以外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按自行到市外医院住院规定报销。
4.异地居住人员原则上自异地选定医疗机构登记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取消或变更该异地选定医疗机构。但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可允许申请变更。
5.就医地市或省的变动,必须按照新异地申报审核的要求到社保分局办理。
6.参保人办理市外参保关系转移、暂停或终止参保关系手续时,异地就医登记同时自动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