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不是法定病假条,需要提交诊断证明书。
天津市卫生局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津卫医【2008】387号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 假 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原则上,急诊开具病 休 假 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 休 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五、诊断证明、休 假 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