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改名不仅仅是改名吧?是要注销公司重新注册新公司吧(虽然可能全部都和以前一样)。现在很多公司使用这种形式来恶意注销来规避责任;以后如果发生相关劳动争议会比较麻烦,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至于4个月工资,如果按正常经济补偿就是4年工龄的经济补偿;这种恶意注销行为我认定应该可以要求双倍经济补偿;当然如果希望继续在这里工资的话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