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审计机关负责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主要包括:
(1)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党委直属的党的机关、县政府直属职能部门和事业单位以及县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的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乡(民族乡、镇)的党委和政府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审计范围参照上述范围确定。
(2)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国有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3)一些地方还以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规定除上述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外,部门、单位的其他副职领导、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人员和组织部门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一般干部也属于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