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中世纪封建经济结构的特点?

2020-09-11 综合 83阅读
关于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我国学术界有地主制经济结构说、小农经济结构说、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结构说、综合经济结构说等。笔者赞同综合结构说。“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①如果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来把握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可以看到,它是一个主要包括封建国家经济、地主经济、小农经济以及城市手工业经济在内的多层次的统一系统。由此出发,本文试图通过中西封建社会经济结构层次的比较,揭示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特征。

封建国家经济的主要依托是对当时主要生产资料——土地的占有。封建社会的产品分配形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与此密切相关。 现在流行的看法,中国土地所有制有两种形式:官田和民田。皇室、贵族占有的土地如明代皇庄,国有土地如屯田等为官田,其它地主和农民占有的土地为民田。即使照这一看法,国家、皇室直接占有大量土地,以至成为古代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之一,也可说明中国古代国家土地所有制之发达和中国封建国家经济之强大。 事实上,现在人们所说的“民田”在宋代以前,即中国封建社会前期,其所有权也并不属于民人即一般地主和农民,而是属于国家,也就是说,国家不但对官田有所有权,对民田也拥有所有权。中国封建社会前期的国家土地所有制及其经济,不仅体现在国家对部分土地的直接经营管理上,也体现在占田制、均田制方面。 均田制授予的土地分永业田(北魏称桑田,北齐亦称业田)、口分田(北魏称露田)。历代均田制的法令规定,国家授予的口分田是要“身死入官”的。很明显,当时民人分得的这部分土地,其所有权完全掌握在国家手中。对永业田,国家也掌握着一定的所有权。在土地买卖方面,以北魏为例,国家虽允许买卖土地,但规定“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其不足”,就是说,这种买卖在数量上被限制在授田数额以内,不许超越,否则就是非法的。可见国家对永业田仍持有一定的所有权。在永业田的经营方面,北魏均田令规定:“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限在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②就是说,民人分得永业田,若不在国家指令范围经营,土地仍可被追回。这也说明永业田的私人所有权是有限的。 一方面对所谓“官田”进行直接经营;另一方面,对“民田”也拥有一定的所有权,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相应的租税合一的地租形态——租庸调制。显然,中国封建国家的经济力量是十分强大的。 西欧封建社会,尤其在前期,封建国家的经济政治力量远远不能与中国的封建国家经济政治力量相比。在西欧,封建君主只是许多贵族中的一员,封建国家远没有中国封建王朝那样巨额的赋税收入。如封建社会初期的法国,国王的领地很少,国王对全国公爵伯爵及其他封建主的领地既不派官吏管辖,更不能征取赋税。连臣下对君主的军役、协助金都难以保证。当时既没有土地国有、土地王有的概念,也没有近代领土主权的概念。到封建社会中晚期,法国王室领地的扩大,则多是通过与英国争夺,甚至是花钱购得。同时,又不断分封出去。封建国家及君主所有的土地及其经济力量始终是很有限的。在英国,王权最强的威廉一世时期,王室耕地占全国耕地的1/7,但对其余耕地,大小封建主则拥有实际的所有权,对国王仅仅以提供军役为条件。而且从整个中世纪看,英国封建地产的运动趋势是大地产明显衰落、中小地产不断加强。据统计1086~1279年剑桥郡部分分封的地产分布变化,结果在1086年仍占一定比例的王田到1279年完全归属其他封建主。 建立在土地所有权基础上的封建国有经济力量以及相应的政治力量的相对强大是中西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明显差别。

中国封建社会的私人经济,主要有身份性地主即贵族地主经济、非身份性地主即庶族地主经济以及所谓小农经济。 身份性地主经济是依附于封建国家经济之上的。在中国封建社会前期,封建国家主要依靠身份性地主进行统治,国家给予身份性地主以土地世袭权,并依其名分赐予免役免课特权。但即使如此,身份性地主的土地财产仍然随时有可能为国家追回。 非身份性地主即庶族地主及其经济长期受到封建国家以及身份性地主及其经济的压抑和打击。魏晋南北朝时期,门阀婚宦,不按品类择配,便遭到非议。庶族宦途多舛。纵然偶至大官,登门拜见士族,按席而坐,犹被士族大族所拒绝。非身份性地主经济也长期得不到允分发展。只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到明清时代,庶族地主经济才占较重要地位。 中国的农民长期没有土地的所有权。封建国家通过土地所有权将小农纳入自己的控制。同时,农民还不同程度地受到贵族地主和庶族地主的压榨,处在封建国家与地主的双重控制下,这就极大地影响了中国农业经济的经济增长。 西欧封建社会的王权微弱,没有全国的行政系统,没有统一的法律,没有全国的司法机关和常备军,也没有税收制度。也就是说,在西欧大大小小的封建主的上面,不存在较强有力的政治经济的控制。而封建领主在其经营的庄园内部,却握有多种经济、政治大权。 西欧教会所拥有的土地一方面来自虔诚教士的捐献,同时教会还霸占皇家领地。教会的土地及其经济也是独立于封建国家经济的。教会的土地也往往很快即转而隶属于封建领主,因为领主在那里行使着政治、经济的权力。许多教会领地即是真正的封地。 因而,即使在王权较强的中世纪后期的英国,其1215年大宪章的签订,主要内容仍强调保护贵族权利,使其免受国王侵犯。如规定国王不得随意向封建主勒索各种贡纳,不得随意逮捕贵族及没收其财产等等。这些,都仍然反映出封建领主政治经济力量的强大。而这些,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无论是非身份性地主还是身份性地主,都是无法企及的。

在封建社会中,城市经济也是整个社会经济结构中的一个重要层次,或者可以说是个活跃的、带革命性的层次。封建社会中城市经济的发展,促进整个社会城乡商品生产的发展,推动自然经济的分解,从而到封建社会后期,逐渐在城市中首先孕育出资本主义萌芽,封建社会内部的城市成为“资本主义的预备学校”。 不过,中国封建社会的城市却更复杂一些。有的学者直接笼统地将中西封建社会的城市相比,或者盛赞中国北宋汴梁和南京临安的繁荣,或者进而哀叹繁荣的中国城市竟长久地在封建统治下忍辱负重。这似乎不太妥当。 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明显存在着两种类型的城市。其一是郡县首府型城市。这类城市占中国封建社会城市的绝大多数。它们是封建国家的各级政治统治中心或军事重镇。在城市中,以达官、贵族、差役、仆从为主体,城市工商业经济主要是官府经营的,是封建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达官贵族仆从等服务的,城市中私人工商业微不足道。从农村流入这些城市的产品,尽管也经商人之手,但大量的是单向流通,没有与之交换的回头货,不是真正的商品。另外,从城市布局来看,这类城市以官署为全城中心,一般商人、手工业者则居于城关。因而,我国郡县首府型城市的繁荣与西欧封建社会新兴城市的繁荣,不属同一个层次。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中国郡县首府型城市也逐渐由政治军事重镇向经济中心转化,但这一转化过程在封建社会中,较之新经济中心城市的勃兴,要缓慢得多,其意义也稍逊于后者。 在中国城市史上,堪与西欧城市化时期新兴城市比较的是明清时期新的经济中心城市,它主要集中在江南地区。与西欧城市的兴起一样,这类城市也是私人商业以及手工业兴盛的结果。中国的新兴市镇,市是由农村定期集市演变而来,随着集市规模的扩展,商人渗透的加深,常住居民增多,新居民区所需的商品和手工业消费品的生产也发展起来,服务设施也增多,于是定期集市发展为固定的市。镇则又是在市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新型的市镇不同于军事政治中心的城市,它是经济发展的中心,它的经济以商业贸易为主。如浙江湖州的“南浔镇”就作为名闻遐迩的湖丝集散中心吸引着天南地北的商客,镇上的商贾云集、店肆林立;其市场规模很大,经济地位十分重要。再次,与西欧封建社会新兴城市一样,明清市镇的布局也以商业贸易为重心。如湖州南浔镇的基本格局:“由湖州至吴江县的运河自西而东横贯镇中,与自南而北的市河相交,构成十字港,十字港四周有通津桥、清风桥、明月桥相连;运河及南北市河两岸是通衙大街,主要街道有:大街、寿星街、爆场街、丝行棣、米廊下、树行棣、西木行。其中丝行棣是全镇丝行集中地,也是丝业贸易中心;米廊下俗称米棚下,是全镇粮食贸易中心……”③。另外,尽管有规模凌驾府城的南洵镇、乌青镇、濮院镇等巨镇兴起,但由于处于乡村城市化初期,与西欧新兴城市一样,明清新兴市镇的规模都不太大,一般大镇达到一万余户,中小市镇则几百户、数千户。 据统计,明代江南五府市镇最多时,苏州府有74镇;松江府61镇;杭州府52镇;嘉兴府41镇;湖州府22镇。总计江南五府有250镇④,但是,象这类市镇,在华东、华北、华中、华南都要少得多,至于东北和西部就更少了。所以,从整个中国看,江南市镇型城市毕竟很少。而在西欧,从公元10~14世纪,整个西欧几乎都布满了这类城市。有人统计了1800年世界的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不包括俄罗斯帝国的欧洲是12%~14%,日本是16%~17%,英法是20%,中国是6%~7%,如果考虑到当时中国大量城市仍属经济功能不强的旧郡县型城市,则新兴城市的城市人口所占比例更要低得多⑤。因而,中国的新兴市镇型城市较少可说是中西新兴城市的重要差别之一。其次,封建国家和贵族地主经营的工商业不仅是郡县首府型城市的主宰,而且也有力地渗入了新兴市镇。如明代中叶的景德镇“多官府造作之所”,明清时期湖广一带的城市中,“民之贾十三,而官之贾十七”,苏松一带的商业也多为大官僚徐阶、董其昌所有。再次,在政治方面,尽管中国明清时代较发达的江南市镇和西欧的新兴城市都与封建势力展开了斗争,但前者总是以失败告终,而西欧新兴城市由于相对数量多,西欧封建势力的分裂、王权的相对弱小,所以,西欧的商业和手工业阶级过通过长期斗争;终于有成千上万的人,也许达到西欧全部人口的1/10,第一次赢得了平等与公民自由,一些城市还拥有自治权,成为独立自主的政治单位。 四、 从上述比较分析可以看到,中国的封建经济诸层次中,私人经济包括地主经济,农民经济,城市商业手工业经济力量都较弱,而封建国家经济在农业和城市工商业部门都拥有很强的力量。这一特点在中国封建社会前期尤为明显,它延续到后期,给中国资本主义萌芽乃至中国经济的近代化转型以极大影响。 关于资本主义萌芽问题,学者们认为,资本主义萌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可以经历数百年的历史时期,而总是在封建社会内部稀疏地存在着。这种说法似乎值得商榷。如果资本主义萌芽都普遍地总是在封建社会内部稀疏地存在着,那如何解释在不同的国家会或迟或早、或快或缓地由资本主义萌芽阶段进入资本原始积累阶段?要说明这种不平衡性,我们认为,只有承认各国资本主义萌芽在分布密度上、在成熟程度上的差别。 事实也是为此。此新兴城市的普遍兴起相联系,14世纪的英国的毛纺织行业出现资本主义萌芽。在林肯、布列期托尔等地都有关于市民雇佣织工制呢出售的记载,15世纪中叶英国出现分散的手工工场,但它在当时英国的分布是较广的。握有大量资本的呢绒商,购买大宗羊毛原料,零售给农村成千上万的家庭手工业者……,在这种分散的手工工场比较普遍的基础上,集中的手工工场才大量产生,英国才进入工场手工业时期。而中国,与新兴城市的分布及其数量相关,资本主义萌芽主要出现于江南小块地区,它的成熟程度及其在全国的分布密度显然不如西欧国家。 中国资本主义萌芽之所以在分布上和成熟程度上不同于西欧,是由封建社会前期中国私人经济包括私人工商业、地主经济与农民经济的相对弱小和封建国家经济的异常强大决定的。在长期的封建国家经济的控制和影响下,到明清时代,相对于人口增长,中国的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是缓慢的。在较低的生产力水平下,农业与手工业的分离、农业生产内部分工,农产品商品化,只是在江南的部分地区才有所发展,全国的普遍水平则很低。鸦片战争前,中国长距离运销的粮食,包括漕粮在内,仅占总产量的2%,而差不多同时期的日本,“即使不把交纳的大米的计算在内,进入市场贸易的农产品的比例仍很大:大米占百分之十五到二十;”⑥。 中国封建社会前期形成的封建国家经济强大,私人经济发展不充分,决定了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在分布和成熟程度上的特征,极大地抑制了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进而,还影响了中国经济的近代化转型。 探讨中国经济的近代化过程,把中国与日本进行比较很能给人以启示。在近代化运动初期,中日两国在原则上采取了同样的经济政策,但结果是日本明治政府将官营和半官营工厂出售给私人,从而转入资本主义的发展轨道,而中国则迟迟未能摆脱早期的“官督商办”路线。从而中日两国经济发展分歧增大,中国落在了后面。其原因有哪些?日本学者依田熹家先生说,“最主要的大概是日本已形成了统一的国内市场,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统一的国家(绝对主义国家),进而又在这个前提下展开了声势浩大的自由民权运动;中国在这两方面都发展得晚。”⑦在我们看来,在近代化早期,中国之所以未能展开“声势浩大的自由民权运动”,未能建立“统一的国家(绝对主义国家)”,甚至中国未形成统一的国内市场,更深层的原因,还在于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在分布的密度方面,在成熟的程度方面都不如西欧乃至日本,同时它还不断遭受强大封建国家的压制和打击,一直未得到充分发展。因此,到近代化运动的前夕,中国与日本在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农产品的商品化、新兴商人队伍的出现及其壮大等方面,实际上已处于近代化竞赛的不同起点上。依田熹家先生的著作曾谈到中日近代经济史的买办问题,揭示出日本“在开港初始阶段,存在着象藩这样一个比较强有力的经济主体”,这是“阻碍买办资本成长的因素⑧。依田熹家还认为,在中国,“人民运动的高涨、资产阶级本身及其思想的成长以及有组织的运动都是在这之后的变法运动中才兴起的,所以对使洋务运动时期的中国经济摆脱‘官督商办’,进入资本主义的轨道不可能产生多大的力量”⑨。实际上这恰好说明了在近代化运动前夕中日两国经济结构与经济发展的差异,这一差异早已存在于封建社会之中,到近代,它又给经济的近代化转型过程打下了自己的烙印。 中国封建社会中,国家经济力量的强大是否绝对坏事?这不是。起码它对早期中国文明的持续以及发展是有巨大意义的。否则,古老的中国文明很可能会被打断,或者甚至被落后文化所淹没。这是应当加以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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