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说明:确认收入是计算所得税时才使用。
如果前期该业务已经确认收入,那不开出的发票不需再确认收入;在纳税申报表附一中填未开发票栏收入负数如果不是上述原因,开票即要确认收入,因在金税系统中收入与财务报表要做比对。所以必须确认收入。
二、所说的应该是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税法规定如下:
《营业税暂行条列》: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三、《增值税暂行条列》: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开出发票,即是取得了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即发生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也就是所说的确认收入。
扩展资料:
(1)商品的卖方已将所售资产在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买方,即卖方已经完成了所有主要的销售环节,并不再以行使所有权的方式继续参与所转让商品的管理或不再实际控制已转让的商品;
(2)在以下方面不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因素:
①销售商品可望获得补偿;
②生产将要发生的有关成本;
③可退货的幅度。
(1)商品已经交付,并且实质上完成了为取得收入所必须进行的其他工作;
(2)价款已经收讫,或者已经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
在对劳务收入确认标准的规定上,我国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本一致。在提供劳务的交易中应按完成合同法(CompletedContractMethod)或完成发比(PercentageofCompletionMethod)计量,具体选用哪个方法,取决于何者能较为准确地将所确认的收入与完成的工作量联系在一起,也即遵循相关性原则。
我国的具体规定是:如果提供劳务的期间跨越一个以上会计期间,并且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则应按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4个条件为:
①合同总收入与总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②与交易相关的价款能够收回;
③劳务的完成程序能够可靠地确定;
④已经完成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如果不符合以上条件,企业则应按完成合同法确认收入。有些国家由于更倾向于“稳健原则”,所以主张不论在什么情况下,均采用完成合同法,日本就属于这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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