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没有具体规定多少之前办理人员新增和减少,只要是签订合同关系满30日的,就要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根据《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与职工形成劳动关系的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按照《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应当当月确定、次月征收,地方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其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与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一并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
而办理人员减少的,按照《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或者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也就是说,如果员工减少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
扩展资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对象、费率(或者缴费额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按规定可以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
参考资料:杭州政府网-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