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2、具有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大专学历并属于《杭州市人才开发目录》中急需或紧缺专业的人员。
3、持有技师以上(含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经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紧缺工种中具有高级工证书的人员。
4、个人在杭投资50万元以上的经营者。
5、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的人员。
扩展资料:
持有《人才居住证》的人员,可享受以下相关待遇:
1、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考试、执业(职业)资格的考试或登记。
2、在本市参加国家职业培训考核鉴定。
3、安排子女在本市就读。幼儿教育及义务教育阶段,由居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相应条件的学校就读;高中阶段,参加全市统一的招生考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相应条件的学校就读。
4、在规定范围内报考本市公务员。
5、按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持有《人才居住证》的人员,在杭州市区就业后,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统筹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今后,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6、按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开本市时,本市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7、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在户籍所在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将在户籍所在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本市住房公积金帐户,并按本市的有关政策规定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本市时,可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转移手续。
8、在本市工作并居住1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
9、申请办理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以及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10、国家、省和本市对持有《人才居住证》人员的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