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的判断和随后的研究结论,现在人们公认,在古代中国、埃及和晚期罗马帝国都曾存在过官僚制的形式,而且这些国家和地区官僚制的存在也是这些历史上的伟大帝国强盛的标志。在韦伯的研究活动中,专门对中国古代的官僚制和欧洲官僚制的形成和发展作了比较考察。事实也正如韦伯所认为的那样,在中国古代,很早就已经存在了官僚制的组织形式和行为方式。早在战国时期,特别是在秦统一中国后,就出现了一个专门的食禄阶层,它标志着官僚开始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像马克思及早先许多研究东方社会的学者一样,韦伯也把官僚制产生的原因归结为公共工程建设的需要,认为中国古代和埃及一样,治水、建筑等公共需要促使古老的官僚制在皇家的保护下发展起来了。正是这样一个以公共需要等经济活动为基础的官僚制的存在,“从一开始就控制着战国时代的封建性质,并将士人阶层的思维一再纳入管理技术与功利主义的科层官僚制的轨道”。(韦伯:《儒教与道教》,第8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应当说战国诸候的竞争也是行政管理官僚化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这种竞争促进了文人们去积极探寻一种有效的行政管理方式,而这种方式就是向官僚制的靠近。在秦始皇统一六国和建立起帝国统治后,以郡县制代替封建制,中央集权的官僚制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了它的惟一选择。特别是隋唐科举制的兴起,使中国古代官僚成为一种比较典型的前现代官僚制形式,成了“特别现代的、和平的和官僚体制化的社会最完美的代表”。
现代官僚体系的出现,首先是同欧洲中央集权国家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官僚制作为国家政治体系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是近代社会的产物,是在资本主义政治经济二元化的过程中逐渐生成的。在西方,大致在18世纪中期,大陆国家就开始了对官僚体系的认识。到了19世纪后期,英国文官制度的出现则标志着现代意义上的官僚制作为一种行政体制而正式进入政治生活的领域。
作为一个社会学家,韦伯对社会结构以及制度的理解是从人的社会行为入手的。因此,要了解韦伯学术的全部内容就需要从他对人的社会行为方式的分类出发。韦伯在宏观的历史视野中所探讨的是人的社会支配行为,他对这种社会支配行为进行分类,认为存在着三种形式的支配行为:理性及法理型的支配、传统型支配和个人魅力型支配。对于社会学家来说,他所探讨的社会行为是不同于心理学家所探讨的个人行为的。一旦谈及社会行为,就必须把这种行为放在其赖以发生的组织结构之中。然而,一旦谈及组织,又必然会涉及组织存在的基础问题。所以,韦伯在考察三种社会支配行为方式时,也就包含着对这三种社会支配方式的组织形式及其存在前提的探讨。
根据韦伯的看法,任何组织都必须有某种形式的权威做基础。适当的权威能消除混乱,带来秩序,没有这种权威的组织就无法实现组织目标。所以,与历史上的三种社会支配行为方式相对应,也存在着三种类型的权威。“合理-合法的权威”(Rational-Legal authority)是以组织内部各种规则作为权威的基础,相信政策、规章必须合乎法律,以及拥有权威的人在法律规则下有发布命令的权力。依据合理-合法的权威而实现的支配行为其实是以对组织规则的服从和对法律的遵守为特征的,因为,在这种支配行为方式中,人们服从领导者的命令是出于对组织规则和法律的信守,法律与规则代表一种大家都遵守的普遍秩序。因此,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各自都要受到组织规则的约束。与合理-合法权威基础上的支配行为方式不同,建立在“传统权威”(Traditional authority)基础上的社会支配行为方式是以对传统文化的信仰与尊重为基础的,相信传统因源远流长而神圣不可侵犯,相信拥有权力者按照传统实施统治具有合法性。这种权力的特点是:(1)世袭性——王之子恒为王,公之子恒为公;(2)封建性——支配者与被支配者之间是主人与臣仆的关系,信奉家长制;(3)绝对性——在支配者特别是在最高支配者那里,言即法,权力不受限制,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力。再一种权威是被韦伯称作“卡里斯玛”权威(Charisatic authority)的东西,它以对个人超凡能力、英雄主义精神、典范品格的崇拜、迷信为基础。通过对这三种权威基础上的组织及其社会支配方式的综合比较可以发现,以传统权威为基础的支配方式是为了保存过去的传统而行事,对领导人的挑选不是按能力而进行的,因而效率是低下的;以“卡里斯玛”权威为基础的支配方式则更多地带有感情色彩,依据神秘或神圣的启示往往带来支配行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所以这两种权威,以及建立在这两种权威基础上的组织和依据这两种权威而作出的支配行为都属于非理性的范畴,都不宜作为现代官僚组织及其行为的基础,只有理性-法律的权威才能作为现代官僚制组织及其行为的基础。
建立在“卡里斯玛”权威基础上的个人魅力型支配行为方式是一种短暂的、不稳定的支配形式。经过一段时间后,这种权威形式必然会例行化(routinized),或者转变为传统型权威,或者转变为理性的与法制的权威。所以,稳定的或制度化的支配形式其实只有两种:一种是传统的、家长制的制度,其具体表现是封建制与家产制;另一种是现代的理性的与法理的制度。韦伯认为,在中国和欧洲古代,都存在过一个个人魅力型的统治时期,并指出支持这种统治的是个人的品质,或者是源于氏族、宗族和体现在个人身上的神性。而且,根据韦伯的判断,个人魅力型的统治往往是发生在共同体遭遇某种危难的时候,由于个人创造出了奇迹,使信仰他的民众转危为安。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韦伯才断定这种个人魅力型的统治是不稳定的,只是一种临时的和随机性的存在方式,它或者通过不断的危难来加以证明,或者转化为另一种统治方式。一般说来,历史事实往往表现为后一种,就是个人魅力型的统治由于接班人的出现而转化为血统继承的世袭制。世袭制虽然在最初的形态上表现为宗族家长制,但很快就会演化为家长制条件下的官僚制形式。这种官僚制也就是韦伯所考察的传统型的官僚制,是一种没有专业管理技术的官僚制,同时,最为重要的是这种官僚制不具有合理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