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案财物管理监督工作

2020-09-13 娱乐 177阅读
党的十八大明确要求,要推进权力运行的公开化、规范化。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涉案款物管理是严肃的司法工作,只有在规范、有序的状态下运行,才能保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但是由于当前涉案财物管理最容易出现司法不规范现象,检察机关必须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开展涉案款物司法规范化建设,从源头上防止涉案财物管理不公正问题。
  一、涉案款物的含义  2014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范围。根据该规定,涉案款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二、涉案款物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一)程序方面  主要表现在:在立案之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或者未依照有关规定开具法律文书而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时,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密封、签名或者盖章,没有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影响案件办理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后,未及时存入唯一合规账户、办理入库保管手续;违反有关规定,在诉讼程序依法终结之前将涉案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作其他处理;在诉讼程序依法终结之后,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依法处理涉案财物。
  (二)实体方面  主要表现在:保管扣押涉案款物时未做到一案一账,一物一卡(码),超范围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对明知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或者对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仍不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不予退还的,或者应当将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返还被害人而不返还的;等等。
这些情况严重侵犯了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三)监督方面  主要表现在:个别办案部门对涉案款物既不及时上缴国库,也不主动积极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财务和案件管理部门备案,使内部监督乏力;对一些需随案移送的款物不随案移送,无法有效开展监督;事后经查明与案件无关或者是与法院判决、公诉机关指控无关的扣押冻结款物,办案人员未及时返还有关人员,甚至因不负责任造成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丢失、损毁或者泄密。
  三、涉案款物管理不规范的内外因素  一是办案人员责任意识不强。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是检察干警必须履行的宪法义务和职业责任,但个别检察干警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财产的意识不浓,自觉性、主动性不强,认为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就算办得成功,至于在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的程序上有点瑕疵无关紧要。
在这种思想支配下,有些办案人员很容易在执法中出现未立案扣押、多扣押、扣押物品保管不善和扣押款物该返还未及时返还等问题。  二是涉案款物管理工作监督不到位。一方面,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的查办上,受到的监督较少,特别是对涉案款物的处理。比如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只要检察长就可以决定。
另一方面,检察院内部纪检监察部门没有做到对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的全程监督,发现问题没有及时指出和监督纠正,导致涉案款物管理内部监督不力。  四、规范涉案款物管理制度的建议  (一)健全扣押冻结程序。一是严格审批程序。需要扣押、冻结、追缴款物的,必须由案件承办人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审批。
二是规范使用法律文书。在扣押、冻结、追缴赃款赃物和其他非法所得时,一律由院财务部门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扣押、追缴凭证,严禁办案人员或办案部门使用其他凭证或打白条代收代扣。三是严格移交款物时限。办案部门扣押物品后,应在当天或次日移交院财务部门。
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按时移交的,必须经分管检察长同意并向分管财务的检察长说明情况,在原因消除后及时移交。  (二)健全款物保管制度。严格执行扣押、冻结、追缴款物集中保管制度,切实做到一案一卡一账,专人、专柜、专户管理。严格赃款赃物账簿与款物分人管理制度,做到账实相符。
严格每月报表制度,院财务室每月将赃款赃物进出情况形成报表分送分管检察长、检察长及纪检监察部门,使领导及时掌握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三)健全款物处理制度。制定《自侦案件扣押款物处理办法》,对涉案赃款赃物的扣押、管理统一使用《扣押款物清单》、《扣押款物管理流程表》、《扣押款物移送 (交)清单》、《扣押款物退还领取单》、《扣押款物上缴通知单》五套表,通过“三对照、四  比较”,规范处理扣押款物工作。
“三对照”,就是一要对照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审核认定金额与移送款物是否一致;二要对照扣押款物清单和起诉意见书,审核起诉意见书认定金额与扣押清单是否一致;三要对照上缴清单和判决书,审核判决书认定金额和上缴款物是否一致。“四比较”就是审查扣押款物清单与退还款物、上缴款物、移送款物是否相符。
  (四)健全日常管理机制。每月对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进行自查,与院财务人员核对账物是否相符,并将核对情况送纪检监察部门备查。纪检监察部门每季度对各办案部门扣押、冻结、追缴、处理赃款赃物的范围、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等逐一核对清查,检查有无截留、挪用情况,每半年对财务账进行内部审计,逐项稽核查对,确保报表数据不失真。
  (五)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将赃款赃物的扣押、收缴和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情况纳入检务督察工作重点监察范围,纪检监察部门结合“一案三卡”,回访核实所扣押的款物情况。同时,探索建立扣押冻结处理款物听证制度,加强对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扣押冻结款物的监督制约。
对有听证必要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主持召开听证会,由案件承办人、被扣押人、被扣押人亲属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就款物的处置是否合法进行辩论,增强了执法透明度与公信力。  (六)强化外部监督力度。规定办案部门在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工作时,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在场见证并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盖章,同时赋予人民监督员异议权。
将涉案款物处理纳入人民监督员的主要监督范围,按照既定的程序和规则监督检察机关涉案款物管理工作,将促进涉案款物处理“阳光化”,弥补涉案款物处理的诉讼程序封闭性缺陷,提高执法办案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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