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分工归口的原则,下列信访问题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
1、党员历史问题的审查处理,党籍、党龄问题和干部职工的各种工作调动、工资待遇、离退休退职问题、职工的劳动争议问题,应由组织人事部门接待处理;
2、非党员和监察对象贪污贿赂等方面的刑事犯罪等问题,应由司法部门接待处理;
3、不服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处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申诉等问题,由人民法院接待处理;
4、不服逮捕、公诉或不予起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渎职以及反映检察机关和干警等问题,应由人民检察院接待处理;
5、检举、揭发刑事犯罪和治安问题,反映公安干警违法乱纪问题和交通事故、户口管理、不服拘留、收容审查、劳动教养、治安处罚问题,应由公安部门接待处理;
6、有关农村经济政策方面的问题、农村村民与村集体之间房产、水面和农村合同纠纷问题,应由农业部门接待处理;
7、有关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所用权与使用权的争议、违法占地、以及土地有偿转让等问题,应由土地部门接待处理;
8、医疗事故的鉴定与纠纷以及传染病、职业病和个体开业行医等问题,应由卫生部门接待处理;
9、有关超生及处罚等问题,应由计生部门接待处理;
10、有关军属、残废军人、军队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的优抚安置、城镇盲聋哑人、残废人员的生活安置,城乡救灾、城市居民和农村群众的社会救济,精简下放职工要求解决生活困难、城镇中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的收养、不服行政区划纠纷,外侨、外国人和中国人结婚等问题,应由民政部门接待处理;
11、有关城乡建设规划、城镇房屋管理、私房改造遗留等问题,应由建设部门接待处理;
12、有关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截留国家税收,单位亏损、浪费等问题,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重大问题由审计部门接待处理;
13、个体工商户、城乡集市贸易的税收和违反税收法规的处罚等问题,应由税务部门接待处理;
14、有关公办、民办教师、业余教育、学籍、学历、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申请留学以及招生工作等方面的问题,应由教育部门接待处理;
15、对涉及村民委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职务行为的信访事项,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件转有关机关。
16、其他主管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