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迁入家庭户,办理程序:
申报人根据个人情况携带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申报人非本市户籍的,需提供申报人的身份证。
关于申报人的要求:
在本人房产或在本人承租的公共廉租房立户,申请人应到场办理;
在配偶(子女)享有超过50%产权的房屋立户的,申请人应到场办理,产权人不需到场;
在亲友房产立户的,申请人(即户主)及房屋产权人应到场;
迁入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家庭户的,申请人应到场办理,随迁的直系亲属不需到场;配偶属2011年9月1日前挂靠他人家庭户的,还需户主到场办理;
挂靠亲友家庭户的,申请人及户主应到场,随迁的直系亲属不需到场;
整户迁移应由户主到场办理。挂靠在他人家庭户内,如该户办理户口迁移,应与户主一并迁移,挂靠成员不需到场。
对于迁入房产立户的,户籍民警应联系社区民警,确认该房产有规范的门楼牌后当场核准办理;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当场办理,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并签名,收缴原户口簿或在当事人页盖注销章,签发户口簿,根据当事人需要办理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