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的继子女与养子女法律地位,视其与继父母间的关系确定:
1、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与父母子女(婚生子女)关系相同,是养父母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2、接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权利义务与养子女及婚生子女相同,法律地位是同等的。
3、未接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由于不是养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不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也无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故其权利义务与养子女(婚生子女)不同。
法律依据请参阅《婚姻法》的如下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