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意义
(一)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这是我国婚姻法的核心。其基本含义是指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男女双方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结婚和离婚都不附带任何外在条件,以男女双方是否有感情作为婚姻成立、延续或解除的唯一根据。禁止买卖婚姻、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婚姻自由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才能真正做到。封建社会的婚姻是维护封建等级特权联系的纽带,资本主义社会所标榜的“婚姻自由”只不过是“契约自由”的一种特殊形式。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自由不仅在法律上铲除了剥削和压迫的根源,妇女在经济上获得了独立,才使婚姻自由真正成为现实。当然,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自由是服从社会主义原则的,它是人民的一项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又不是绝对的,还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二)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及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个人同时只能有一个配偶。实行真正的一夫一妻制,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两性关系的客观要求,是婚姻家庭关系上实现男女平等的必要条件。一夫一妻制在人类社会虽然已经有几千年,但在私有制社会里却是专对妇女而言的虚伪的一夫一妻制 。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男女是完全平等的,才能真正实行一夫一妻制。 (三)实行男女平等,反对男尊女卑。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有平等的义务。这个原则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区别于一切剥削阶级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标志。实行男女平等,就必须反对男尊女卑的旧思想,提高妇女的地位,尊重和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妇女、儿童和老人是主要的家庭成员,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家庭就不可能幸福,社会也不会安宁。妇女占人口的半数,她们是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又是家庭主妇和伟大的母亲,她们理应受到尊重。儿童是国家的后代、民族的未来、人类的希望,保护和培养儿童,使他们健康成长,不仅是社会主义家庭的职能之一,也是社会的任务。老人为社会贡献了毕生精力,为抚养子女付出了心血,他们当之无愧地应该受到人们的受戴和保护。 (五)计划生育,反对封建主义的生育观。计划生育,是社会人口再生产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实现四化建设的重要条件。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婚姻法正是基于这一原则,规定了实行计划生育是每对夫妻的义务。只有计划生育,才能做到“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保护母亲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