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赠与对象

2022-08-06 社会 63阅读
1、婚后夫妻任何方父母出资为自己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如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应认定为赠与自己子女个人而不是赠与夫妻双方的。因而,该不动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夫妻一方的财产。
2、婚后夫妻双方父母均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但产权只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即夫妻共同财产按份拥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夫妻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到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或者约定该不动产只是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节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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