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联由迁出地存查
户口准迁证共有三联,第一联由发证机关存查;第二联交申请人办理户口迁移,由迁出地存查;第三联由迁入地存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1、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2、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扩展资料
户口迁入
1、派遣分配工作的大中专院校和技校毕业生,凭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2、工作调入人员,凭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3、军队转业、复退人员,凭转业、复退安置办公室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4、出国出境人员回国,凭护照或主管部门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5、劳改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凭释放、解教证明到居住地派出所报到并办理手续手,给予恢复户口。
6、其它人员要求户口迁入,应向户证中心或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批准后,凭《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特殊地区
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内户口迁移
1、属当场办理的户口。由户证中心或派出所予以当场办理。
2、调查户口。由户证中心或派出所受理后,经责任区民警进行核查同意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需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向户证中心或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户口准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