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户口迁移所需的证明材料 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
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
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收养小孩落户,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
离退休人员户口迁移,持离(退)休证。
与职称、职务、学历、荣誉、工龄、年龄等有关的户口迁移,持相应的证(聘)书及工龄、年龄证明。
需要凭户口准迁证方可迁移的对象,还须持迁入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
需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办理的户口迁移,还应提供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