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外来户口落户申请条件:
1、落户在思明区、湖里区的,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八年、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八年;
落户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五年、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五年;
2、有固定职业并签订劳动合同;
3、在本市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所;
4、无违法犯罪记录;
5、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扩展资料:
申请材料:
1.现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或《居住证》;
2.市局或公安分局出具的暂住证满年限的证明(拟落户岛内的,查询及认定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落户岛外的,查询及认定在岛外拟落户的区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3.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缴交社保及签订劳动合同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
5.拟落户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6.拟落户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审核意见》;
7.当事人户口本、身份证;
注: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如有涉及派出所提供的证明,需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办理依据:
(一)《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二)《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厦府[2010]214号)。
参考资料来源: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外来人员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