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产假不属于带薪病假。陪产假是指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陪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正常上班支付劳动者工资。
各地关于陪产假的法律规定: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八条规定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