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新规定产假带薪休假天数是多少

2020-05-01 社会 126阅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28日实施)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另外加各省、直辖市自行规定晚育的奖励天数。重庆市的奖励20天。《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32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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