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重庆市关于个体经营户购买社保是怎么规定的啊?

2020-10-16 综合 99阅读

重庆市个体经营户如果有雇员的,也是需要办理社保登记,并为其员工购买社保的。

根据《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第二条 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应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或资料:

(一)证明本单位依法设立的证照、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编办或有权机关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成立批文等。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有纳税关系的,还应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外地驻渝机构、分支机构或企业非法人,还应提供法人机构出具的《委托授权书》。

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因新招、调入、单位合并等原因增加人员,应于新增人员报到后15日内或单位合并后的30日内向公共业务办公室进行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职工本人签字的《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

(二)其他资料

1、因单位合并增加人员的,应提供单位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新增加离休、退休人员的,应提供其离退休证件或同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从统筹范围外转入的人员,还需提供其转入个人账户的有关手续。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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