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使用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使用管理工作,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促进拆迁工程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实现拆迁安置与社会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使用管理的目的
保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足额到位和按期发放,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
第二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使用管理的原则
(一)兼顾国家、单位和个人利益;
(二)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三)专款专用、监督使用。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使用管理的范围
凡在江北区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的拆迁人,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纳入专户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江北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使用管理工作,江北区城市房屋拆迁工程管理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使用管理方式
(一)全区在指定银行统一设立一个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专户存储,专户支出。
(二)存款方式:拆迁人在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将该拆迁范围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概算总额,存入指定银行专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达1000万元以下的应一次性存入,1000万元以上的按资金总额的70%、20%、10%的比例分期存入指定银行的拆迁安置资金帐户,并将进帐单交区房管局核定,进帐单复印件(银行加章)留存。
(三)支付方式: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进度,由房屋拆迁代办单位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经拆迁人同意(签章),报区房管局核查监章,由指定银行支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第六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使用管理规定
(一)存款凭指定银行进帐单核实,取款凭江北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使用管理表办理。
(二)拆迁人对存入指定银行的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资金享有有限支配、使用、受益权,并承担该拆迁范围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到位责任。
(三)区房管局负责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取的审查工作,承担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到位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责任。
(四)拆迁代办单位负责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和违规操作。
第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使用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依法承担。
第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结束后,经区房管局核实确认后,书面通知开户行,将该拆迁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帐户余款(本金及银行存款利息)全部归还项目拆迁人。
第九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江北区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江北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使用管理协议甲方:重庆市江北区城市房屋拆迁工程管理办公室
乙方: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市人大第5号公告)第十条第一款和《重庆市江北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 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入和使用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在申办 项目《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向甲方提供本项目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和拆迁补偿安置概算。甲方按照国务院、重庆市的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和经批准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审核确定乙方 拆迁项目的补偿安置资金总额为 万元。
二、乙方按照甲方审核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存入专用帐户[帐户名称:****;帐号:****;开户银行:****]
(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于 年 月 日前将一次性存入专用帐户。
(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按70%、20%、10%的比例,第一次于 年 月 日前存入 万元;第二次于 年 月 日前存入 万元;第三次于 年 月 日前存入 万元。
三、乙方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全额存入专用帐户后,凭资金监管专户银行出具的进帐单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证明书》向甲方备案,并同时持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或土地储备批准书、规划红线、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四、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规定:
(一)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批复的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二)必须保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足额到位和按期发放;
(三)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和违规操作;
(四)乙方支付给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金额,应与向甲方申报的从专用帐户中支取的金额相等。
五、乙方申报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程序:
(一)提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计划;
(二)填报《江北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使用管理申报表》;
(三)将《江北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使用管理申报表》报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持经甲方审核同意并签章的《江北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使用管理申报表》至专户银行。专户银行在审核无误后,向乙方支付申请安置资金,并将支付情况通知甲方;
(五)将支付给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原始凭证(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六、本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结束后,乙方向甲方书面报告拆迁补偿安置情况,移送相关档案资料,并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甲方审核确认后,书面通知监管专户银行,将乙方在专户中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余款(本金及银行存款利息)全部转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本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使用管理协议同时终止。如乙方未向甲方书面报告拆迁补偿安置情况、移送档案资料和办理注销手续,甲方不予核算确认余款。
七、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协议,若违反此监督使用管理协议,造成拆迁当事人经济损失或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应由违约方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应的经济损失。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区房屋管理局一份,资金监管专户银行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有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负责人: 法人代表: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江北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使用管理申报表
申报单位(签章) 项目名称
拆迁
安置
面积 拆迁总面积 拆迁总户数 搬迁期限
年月日
至
年月日
住宅 非住宅
申请拆迁
安置资金 申请安置面积 申请安置户数 申请安置资金(万元)
大写:
小写:
住宅 非住宅
拆迁人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银行核查
支付情况
(盖章)
年 月 日
拆迁办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拆迁科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主题词:城乡建设 拆迁 办法 通知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