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是分两部分的:第一,土地;土地的所有权是国家的;第二,是房屋,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房屋主人的,对于土地你只是拥有暂时的使用权,一旦国家需要,符合政策(在下面我会说一下国家最新的政策),国家就有权征收。也就是说就算你有使用权,国家也是随时可以收回的。
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号国务院政令规定符合下列情况的当地市级县级政府就有权对房屋进行征收: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当然会有相应的补偿,但是政府所谓补偿的情况,要看当地政府的行政能力了。希望能够帮助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