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国有土地房屋为例)

2020-07-14 娱乐 79阅读

为实现城市更好的规划发展,许多城市都在进行着房屋土地的征收改建,这对于当前经济化社会的发展成为了必要的手段之一。为保证征收结果的公平,我们应当参照一定的标准合理的对房屋进行征收评估补偿。针对不同功能类型的房屋应该参照不同的评估办法来进行评估。这样才能够保证评估结果的有效性合理性。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下房屋征收的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通过上述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针对征收的房屋,如果有产生交易的,我们应当采用市场法评估。如果有经济收益的,我们应当采用收益法评估。如果是在建工程的话,我们可以采用开发法评估。针对不同类型的房产交易,我们应当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评估,在评估的时候我们也可以选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综合评估,然后给予征收的房屋一个合理的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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